价格战愈演愈烈部分企业涉嫌垄断业内人士呼吁
快递业有序竞争良性发展
快递价格战每年都会打,2019年异常激烈。
目前,我国快递企业从服务特定市镇、区域到服务全国、全球,总数不下几十家。“干我们这行,派件价钱基本是固定的,赚得多还要多收件。快递间打价格战不是什么新鲜事,比如我想揽客户,如果不给客户价格优势,他凭什么选我呢?不过每逢重大节日前后是不能让价的,如果是散户还要加价。”快递员张元(化名)告诉《法制日报》记者。
打价格战抢占市场
单价呈现下降态势
国家邮政局关于2019年一季度邮政行业经济运行情况的通报显示,快递业务单价继续下降。一季度,整体快递业务平均单价为12.7元,同城、异地、国际件平均单价分别为7.1元、8.4元和53.8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国际单价有所上涨,同城、异地单价继续下降。
国家邮政局关于2019年上半年邮政行业经济运行情况的通报显示,快递平均单价略有下降。上半年,快递业务平均单价为12.2元,同比下降1.6%。分省来看,浙江、安徽、河南三省的快递平均单价下降幅度均超过10%,而宁夏、新疆、上海、青海四个省份的快递平均单价则出现上涨。分专业看,同城、异地、国际件平均单价分别为7元、8.1元和53.6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均呈现下降态势。
国家邮政局关于2019年前三季度邮政行业经济运行情况的通报显示,快递平均单价继续下降。前三季度,快递业务整体平均单价为12.0元,比上半年下降了0.2元。同城、异地、国际/港澳台快递业务平均单价分别为6.9元、8.0元和52.3元,均比去年同期有所下降。
在降价方面,义乌算的上是数一数二的主战场。这个浙江省金华市下辖的县级市是中国最大的小商品集散地。据浙江省商务厅2018年数据统计,义乌共计134个电商村。根据国家邮政局的数据,义乌上半年的快递业务量达到23.6亿件,数量仅次于广州,高于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无论是电商还是快递,义乌都是出了名的价格洼地。
2019年6月份,义乌打响价格战,申通最低将每单价格打到9毛钱。7月底,各家快递公司的老板先后来到义乌谈判,算是暂时止战。
“这种快递行业‘价格战’‘以价换量’的现象,应当从多个方面综合看待。”瀛和律所机构业务发展委员会主任林仁聪认为,一是这种现象是否促进了市场环境的整体提升;二是商家是否能够依此建立更为有利的经营策略,促进自身发展;三是看消费者权益是否得到更多保护。
“商家的恶性竞争,短期看来似乎消费者从中获利,但长期以往则不免滋生各种各样的虚假宣传和产品服务质量问题,最终会侵害到消费者切身利益。”林仁聪说。
据中国传媒大学法律系副主任、副教授郑宁介绍,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企业应当通过创新技术、改善管理、优化服务,为消费者提供高性价比的商品或服务,如果一味打价格战,以低于成本价销售,虽可以在短时间内占据市场份额,不合理地排挤了市场竞争,而且最终会以牺牲品质为代价,从而侵害消费者的权益。”郑宁说。
协同涨价拒绝交易
部分企业涉嫌垄断
11月7日,在浙江快递行业涉嫌垄断行为告诫会上,浙江市场监管局披露今年以来,该省共受理快递行业投诉举报79起,涉嫌垄断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一些快递企业存在协同涨价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定交易等行为。
快递企业协同涨价、拒绝交易为何会涉嫌垄断?如何判断企业是否有协同行为?
林仁聪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即经营者实施协同涨价、随意定价、无正当理由拒绝交易等商业行为,如果被界定为违反商业道德,仍有可能触犯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五)联合抵制交易。
“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直接参与反垄断立法的人士的解释,将协同行为解释为企业之间虽然没有达成书面或者口头协议、决议,但相互进行了沟通,心照不宣地实施了协调的、共同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林仁聪说,在反垄断法律实施过程中,尚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反垄断执法机构取证也存在一定的难度。但如果几个快递公司多次在同一时间,以相似的幅度进行涨价,不能不引发人们遐想。
据郑宁介绍,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第七条还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价格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价格水平、价格变动幅度、利润水平或者折扣、手续费等其他费用;(二)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三)限制参与协议的经营者的自主定价权;(四)通过其他方式固定或者变更价格。“快递企业在旺季协同涨价的行为,如果有证据证明其符合上述行为特征,则涉嫌垄断行为。”
郑宁说,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反垄断法第六条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综上,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需要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厘定案件所涉及的相关市场范围;第二,判定经营者是否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确认经营者是否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通过下列方式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一)实质性削减与交易相对人的现有交易数量;(二)拖延、中断与交易相对人的现有交易;(三)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新的交易;(四)设置限制性条件,使交易相对人难以与其进行交易;(五)拒绝交易相对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合理条件使用其必需设施。
其中,“正当理由”包括(一)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无法进行交易;(二)交易相对人有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出现经营状况恶化等情况,影响交易安全;(三)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将使经营者利益发生不当减损;(四)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对于涨价前已经签订合同的商家,一些快递企业予以单方毁约的现象,如果能判断相关快递企业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则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之嫌。”郑宁说。
亟须加强执法力度
促进市场良性发展
不论是涨价还是降价,一定程度上,适当的价格战确实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让快递公司在有序的竞争中为消费者带来更为多样化、实惠、便捷的服务。但每年都会打响的快递价格战反映出了行业的哪些问题?对于快递行业的良性发展有哪些建议?
林仁聪认为,立法层面上,应继续推进立法完善,加强执法力度,惩治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市场垄断行为;市场层面上,经营者与消费者均应当回归理性,抵制不正当竞争,共同促进市场良性发展。
“适度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常态,价格战说明快递行业竞争激烈,而且同质化严重。据报道,2010年整个快递行业净利润高达30%左右,2019年快递行业净利润不足10%,各大快递公司都在压榨自身利润,以获得市场份额。价格战会加快市场洗牌,引起快递企业新的整合兼并。”林仁聪说。
郑宁建议,快递公司应进一步细分客户,改善服务体验,为不同的客户提供差异化服务,并遵守《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要求,不可逾越法律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