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20万货物莫名“灭失”?德邦只愿赔3万!

一批价值20万的货物,还未到达目的地,却莫名地“失踪”了。
物流公司协商解决,历时一年半的时间,仍没有令人满意的结果。
如果你摊上这样的事儿,会有什么样的感觉?
气愤?困惑?无奈?还是忍气吞声?
温州市民吴女士就是这样一位苦主。
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儿呢?事情还得从2015年说起。
价值近20万货物被烧毁?
近日,有媒体报道,在温州经营一家公司的吴女士,2015年8月20日,找到德邦物流托运160台KVM切换器送到北京。
所谓KVM切换器,正式的名称为多计算机切换器,简单地说,就是让系统管理员可以通过一组键盘、显示器和鼠标,控制多台服务器或电脑主机的计算机外围设备。
按照吴女士的说法,每台KVM切换器价值1200元,总价为19.2万元。
货物被烧毁?,两三天后,吴女士的客户未收到货物的信息,却接到德邦物流的通知——160台KVM切换器被火烧了,全部“灭失”。
由于货没及时送到,吴女士失去了一名老客户。按她的说法,从出事以后北京的那名老客户没再向她进过货,她的潜在损失已经超过了这批货。
烧得连渣都不剩?听到这个消息的吴女士,向德邦物流提出查看事故现场照片的要求。
在她看来,这批货物大部分是金属材料,就算着火也总能留下一些残渣,她也好向客户和同事交代。
令吴女士不解的是,“这一年半的时间,我们一再地跟德邦物流交涉,可像消防、交警的出警记录,以及现场照片这样的证据,德邦物流都没有给我们。”
德邦物流方面这样的处理态度,让吴女士起了疑心如果这批货真的是被烧毁的,总应该有官方证明的材料,不会烧得连渣都不剩吧?
车主称货车根本没有起火
心有不甘的吴女士,一年多来光是找德邦物流协商就至少有二三十次,德邦方跟她联系的人也有变动。
不过,吴女士的奔波还算有一点“成效”——拿到盖有德邦物流印章的两份证明。据吴女士说,这两份来之不易的证明都是德邦物流的人给她的。
吴女士提供给媒体的两份证明是这样的——
◎一份落款时间为2015年8月25日的证明上写道“在途中,由于运输车量(错别字,应为辆)自燃,货物全部烧毁。特此证明。”
◎一份落款时间为2016年12月1日的证明上写道,运输车牌号为冀FFXXXX。
为解决问题,吴女士还求助运管部门组织调解,最终还是不了了之。
求证送货的车主。求助运管部门无果后,吴女士决定自己调查,通过种种方式联系上冀FFXXXX的车主。
而货主却否认了车辆起火的说法。吴女士非常疑惑地表示,如果货真的被烧了,那送货的货车怎么可能没事。
保险公司无理赔记录。为了证明车主所言的真实性,吴女士还向这辆车投保的保险公司求证,对方表示,这辆车没有相关的理赔记录。
车主和保险公司的说法让吴女士怀疑,德邦物流方面“货物被烧毁”这一说法的真实性。
德邦称事主未索要证明材料
在吴女士提供的一段视频中,记者看到,一名身穿德邦物流制服的男子表示,德邦物流都要求保价,只不过是保多保少的问题,如果金额(差价)很大,那要看客户能否给公司带来后续利益。
这名男子说,除非是很牛×的客户,德邦物流才会让步,比如“一年在德邦发货量上千万”。
他还给出两条个人建议一是认栽,趁还年轻继续拼搏;二是打官司,耗时耗力耗财。
3月28日,记者前往德邦物流设在龙湾滨海园区的温州总部。
货物的真实价值存疑。德邦物流一位工作人员表示,他们一直在积极地跟吴女士沟通,毕竟这批货交给公司后“灭失”的,他们很理解客户的心情。
他拿出一份运单说道,德邦的运单都是统一样式的,保价一栏特地用黑色加粗字体注明“保价声明价值”,客户于情于理也应该声明真实的货物价值,当时吴女士写的货物价值为3万元,并支付相对应的保费,可出事后,她又表示这批货物价值近20万元,双方对于赔偿的金额无法达成一致,他建议可以找中立的第三方机构来评估货物价值。
德邦物流愿意按照运单上的“保价”,赔偿3万元。
未索要相关证明材料?就吴女士最关心的货物的真正下落。德邦物流龙湾区负责人马先生表示,他跟负责此事的责任经理联系过,确认那批货物是被烧毁的,但包括照片在内相关证明材料,吴女士从来没向他们要过。
他还表示,他们会向上级申请,在三个工作日内,用书面的形式,出具包括交警的出警记录在内的证明材料。
货物丢失/损毁该如何赔偿
如果吴女士所说的属实,她的这批货物的真实价值为近20万元,或许出于侥幸心理,未按货物的真实价值填写,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承运人应该如何赔偿呢?
其实,像吴女士这样的遭遇并非个案。
有媒体曾经报道过,某知名服饰品牌一车价值近700万的服饰在运输途中发生燃烧事故,而承运商承诺购买的保险实际只有300万元保额,距离全额赔偿款相差甚远,最终导致那家小型专线运输公司因承担不了货物损失而跑路的情况,厂商也遭受严重损失。《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在记者看来,在吴女士这个案例中,如果“灭失”是由于火灾引起的,且火灾属于“不可抗力”的范围,则德邦物流或可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还规定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吴女士的案例中,若吴女士写的货物价值为3万元,且按3万元支付保费,或许3万元将是吴女士能拿到的最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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