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4年12月20日在即墨发一快件到李沧区,走的是。以下是复制的网上查询结果
单号1000427374440
"2014-12-31 05:56:37
山东青岛分拨中心,从站点发出,本次转运目的地山东即墨市公司,山东即墨市公司
2014-12-30 20:50:41
山东青岛分拨中心,在分拨中心进行称重扫描
2014-12-24 21:01:36
山东青岛李沧区公司,快件已被 图片 签收
2014-12-24 20:25:59
山东青岛李沧区公司,进行派件扫描;派送业务员公司;联系电话15610078106
2014-12-24 19:21:48
山东青岛李沧区公司,到达目的地网点,快件将很快进行派送
2014-12-22 17:32:12
山东青岛李沧区公司,进行派件扫描;派送业务员公司;联系电话15610078106
2014-12-21 10:11:34
山东青岛李沧区公司,到达目的地网点,快件将很快进行派送
2014-12-21 05:44:04
山东青岛分拨中心,从站点发出,本次转运目的地山东青岛李沧区公司,山东青岛李沧区公司
2014-12-20 23:20:05
山东青岛分拨中心,在分拨中心进行称重扫描
2014-12-20 19:46:03
山东即墨市公司,进行揽件扫描"
由于我发的是很重要的文件(对我们公司非常重要,需要收件人填好后回传),这项工作必须在元旦之前完成。原本从即墨到李沧本该是一两天的事情,结果我的收件人却一直没有收到快件。我几乎每天打快递的投诉电话和李沧分公司的电话,都答应给我找给我查,今天已经是2014年12月31日了发件人和收件人都还没有看到我们的快件。由于韵达的失误给我们公司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对于此事件我有两大疑问1、收件人明明没有签收,也没有快递员电话通知收件人,为什么我们的快件“2014-12-24 21:01:36
山东青岛李沧区公司,快件已被 图片 签收”,这是被签收啊!这合法吗?这符合快递的规定吗?2、有韵达客服人员告诉我说“由于李沧分公司特别的忙,派件很困难,就把您的件转给其他快递公司了派送了”这又合法吗?你的件多派不过来,您就不要在揽收件了,揽收了你又不能及时送达,这合适吗?
我想追问,由于韵达快递的失误给我们公司造成的损失应该谁来承担;如果按照国家的快递纠纷规定可能丢失快件按保价或者运费的几倍赔偿,这公平合理吗?他们快递公司的工作就不按照快递相关规定执行,哦!出事了消费者就得按照快递规定“被接受了”。这种规定非常有失社会公平合理吧?
单号1000427374440
"2014-12-31 05:56:37
山东青岛分拨中心,从站点发出,本次转运目的地山东即墨市公司,山东即墨市公司
2014-12-30 20:50:41
山东青岛分拨中心,在分拨中心进行称重扫描
2014-12-24 21:01:36
山东青岛李沧区公司,快件已被 图片 签收
2014-12-24 20:25:59
山东青岛李沧区公司,进行派件扫描;派送业务员公司;联系电话15610078106
2014-12-24 19:21:48
山东青岛李沧区公司,到达目的地网点,快件将很快进行派送
2014-12-22 17:32:12
山东青岛李沧区公司,进行派件扫描;派送业务员公司;联系电话15610078106
2014-12-21 10:11:34
山东青岛李沧区公司,到达目的地网点,快件将很快进行派送
2014-12-21 05:44:04
山东青岛分拨中心,从站点发出,本次转运目的地山东青岛李沧区公司,山东青岛李沧区公司
2014-12-20 23:20:05
山东青岛分拨中心,在分拨中心进行称重扫描
2014-12-20 19:46:03
山东即墨市公司,进行揽件扫描"
由于我发的是很重要的文件(对我们公司非常重要,需要收件人填好后回传),这项工作必须在元旦之前完成。原本从即墨到李沧本该是一两天的事情,结果我的收件人却一直没有收到快件。我几乎每天打快递的投诉电话和李沧分公司的电话,都答应给我找给我查,今天已经是2014年12月31日了发件人和收件人都还没有看到我们的快件。由于韵达的失误给我们公司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对于此事件我有两大疑问1、收件人明明没有签收,也没有快递员电话通知收件人,为什么我们的快件“2014-12-24 21:01:36
山东青岛李沧区公司,快件已被 图片 签收”,这是被签收啊!这合法吗?这符合快递的规定吗?2、有韵达客服人员告诉我说“由于李沧分公司特别的忙,派件很困难,就把您的件转给其他快递公司了派送了”这又合法吗?你的件多派不过来,您就不要在揽收件了,揽收了你又不能及时送达,这合适吗?
我想追问,由于韵达快递的失误给我们公司造成的损失应该谁来承担;如果按照国家的快递纠纷规定可能丢失快件按保价或者运费的几倍赔偿,这公平合理吗?他们快递公司的工作就不按照快递相关规定执行,哦!出事了消费者就得按照快递规定“被接受了”。这种规定非常有失社会公平合理吧?